常常因为负担不起赋税、生活困难,出卖或抵押给父母成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子。
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不仅如此,朝中给儿子娶寡妇的后父,也是赘婿,同样身份低下。《史记·滑稽列传》中有这样一句话:“淳于髡为赘婿。”齐国著名学者淳于髡就是赘婿出身。
当时奴隶常常被处以髡刑,即截取头发的刑法。淳于髡因赘婚而被称为赘婿,就像孙膑因为处以膑刑而被称为孙膑一样。《说文解字》中提到:“赘,以物之前从熬,熬者犹放债,复取之也。”
可见“赘”的本意与抵押放贷相同,这说明赘婚包含有经济因素。从赘婚的起源来看,这种婚姻形式也是包含有经济因素的。
因此,赘婚是聘娶婚形成后才确立的一种形式。其中的男方一般称为赘婿,从赘婿的来源亦可看出赘婚中包含的经济因素。这也与现在的情况如出一辙。
赘婿的社会地位,在先秦时期是比较低下的。在社会上,赘婿的地位比较低下,经常被人瞧不起。俗话有云:“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之。”
意思就是家里太穷,只能把自己当成抵押品,成为女方的女婿。既然被称为抵押品,可想而知会有什么地位。
根据魏国的《户律》记载,赘婿作为身份低下的人,不准独立立户,不授予田地和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授田的权利。
可知当时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根据这条命令,这类身份低下的人要三代以后才能改变身份。
而且三代以后改变了身份,要做官的还得在关系上写明“赘婿”身份。这就是相当于政治上不清白。
并且《未奔命律》中还记载,对于从军的赘婿,告诉将军不要可怜他们在军队的待遇要比一般人差。
每天只能吃13的饭,并且不能吃肉,在遇到危险任务时优先当炮灰。而秦国也同样把赘婿当作打击对象。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曾发配罪犯、赘婿、商人到边疆。
把赘婿和罪犯、商人一样作为发配到偏远地带的对象,就是因为赘婿身份卑贱,属于家族性质的雇员。一直到汉朝,赘婿的地位还是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比如在汉武帝时期,为了抵御匈奴,就强行征调一些赘婿,连同罪犯一起到边疆充军,或者去开垦荒地。和罪犯一个级别,可见当时赘婿的地位有多低。
赘婿地位的改变发生在唐宋年间。上门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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