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还有一种情况,以前也是不管的,现在也纳入了回避范围。如果夫妻一方当了学校的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这“三长”都是校党委常委,虽然不是厅级领导干部,但也属于校领导层面,掌握着重要权力。那么夫妻另一方就不能在学校担任任何管理职务,必须调整为普通教师。组织部管干部选拔任用,宣传部管意识形态和舆论导向,统战部管统一战线工作,都是关键部门。如果不回避,很容易形成权力夫妻档,滋生腐败风险。
除了夫妻之间需要相互回避之外,我们学校还有着其他诸多相关的制度要求和限制条件存在其中,例如:亲属回避以及师生回避等等方面均有所涉及到,并作出明确规定与约束!具体而言就是说像那些身为领导干部者们他们的直系血亲,或者近姻亲等人员都不可以被安排至由该领导直接负责管理下的各个职能科室,去开展相应业务活动;再比如说当某位教师同时身兼行政管理者角色且拥有一定职权时,则他/她将无法继续在其所任职院校内,以导师身份来招收入学攻读硕士学位,乃至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之研究生群体;此外,如果彼此间,具备某种亲缘纽带联系,又或是曾形成过师徒名分这样两种特殊关联情形之一的话,那么双方就绝对不能够一同待在同一个单位里,去承担那种具有明显上下级从属属性特征的各类岗位责任义务事项啦……总而言之吧,上述提及到的所有这些条文细则看上去好像显得颇为严厉甚至有些过分苛酷,但实际上它们却是真正意义上地做到了,从问题根源处着手预防和遏制住,可能出现的腐败堕落现象发生,并成功地铲除了那种容易导致“小团体”、“拉帮结派”之类不良风气得以蔓延扩散开来的社会环境因素及生存发展空间哦!
从这些看似微不足道却又至关重要的任职要求当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洞察到一个事实: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正逐渐向着更深层次迈进,其力度不仅没有丝毫削弱,反而呈现出日益增强之势。这无疑彰显了党中央对于打击腐败现象坚定不移的决心和态度!然而,仅仅依靠完善的制度体系恐怕还是远远不够的。毕竟,再完美无缺的规章制度,如果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那么它也不过是一张毫无实际意义的废纸罢了。
回顾过去的岁月,我校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便是设立了专门负责廉政风险防控事务的机构——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并通过定期组织针对各个部门以及学院的全面深入排查活动,重点关注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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