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他们是否参与过课题研究。最终,他的违法行为被查处,涉嫌骗取国家科研资金,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还有大连某高校的教师迟某某,他的手段更是荒唐。他承担了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有一笔劳务费预算,他没有发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先签字领取劳务费,然后再偷偷把钱交回来,自己占为己有。这种‘先发后收’的方式,看似隐蔽,可终究逃不过监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核查时,发现了他的违规行为,立即撤销了他的项目,追回了全部拨款,取消了他5年内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张磊继续说道,“5年,对于一位科研工作者来说,5年的时间,足以错失很多机会,足以让自己的学术水平落后于同行。他为了一点小钱,断送了自己的科研前途,太不值得了。”
他又讲了两个案例:“大连某高校的张某某,更是贪心不足。他以临时工劳务的名义,先后17次报销科研经费25.5万元,可这些钱,根本没有发放给临时工,全部转入了他自己的账户。不仅如此,他还通过虚增设备采购价格的方式,套取了45万元,用这些钱,购买了一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越野车。”
“科研经费,是用来买科研设备、开展实验研究的,不是用来买私家车的。”张磊的语气中带着几分痛惜,“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1年的刑期,让他从一位受人尊敬的高校教师,变成了一名罪犯,这样的转变,令人唏嘘。”
“还有天津某高校的李某某,虽然套取的金额不多,但同样违反了纪律规定。他从横向课题经费中,为9名研究生每人多发了500元补助,然后要求学生把这500元交回来,用于课题组聚餐。很多人以为,这只是小事,不算是套取科研经费,可实际上,这已经违反了廉洁纪律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张磊强调道:“各位老师,科研经费的使用,没有小事。无论是几百元,还是几百万元,只要是违规使用、套取,就是违反纪律,就是触碰红线。李某某最终受到了党纪处分,违规资金也全部予以退缴。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在科研经费的使用上,一定要守住底线,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第四种手段,就是违规报销及私存使用科研经费。这种手段,主要是将个人及家属的支出,列入科研经费报销,或者将科研经费转入个人账户,公款私存,谋取私利。”
“案例十一,某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